2009年4月8日,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现转载如下:
《关于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废止的说明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1号)第二章第十条规定:“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第十三条规定:“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关于印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的通知》(安监总规划字[2005]149号)的相关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充分说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已实行安全标志管理。
《关于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沪安监管发科[2004]76号)提及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按批量配发安全鉴定证”以及“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到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或定点经营单位购买,其中,非本市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有市安全生产监管局颁发的进沪销售备案说明”均未作要求。由此看来,《关于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已不再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