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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简介
      劳保专业委员会是江苏省纺织品经销行业协会下设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遵守《江苏省纺织品经销行业协会章程》,在协会领导下组织劳保用品会员企业开展各项工作。业务上接受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劳保专业委员会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苏省民政厅等政府部门的指导。 
 
 
行业信息


江苏省纺织品经销行业协会劳保用品专业委员会开展诚信经营加强行业自律的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等政府部门关于开展创建诚信体系建设的部署,参照中国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委员会开展加强行业管理和自律活动的要求,结合江苏省安全健康防护用品行业的特点,为建立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市场,促进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是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推进行业诚信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协会劳保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单位从事安全健康防护用品生产或流通的企业均应自愿参加本公约的签署,自觉执行本公约的各项条款。

第四条 江苏省纺织品经销行业协会劳保用品专业委员会是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在开展各类经营活动中应遵守公开、公正、诚信守法的原则,反对使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自觉维护行业的正常流通秩序。

第六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职业道德,履行以下义务:

(一)树立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以诚信为本,恪守承诺,积极为安全生产和劳动者的健康防护提供诚信服务,共同维护安全健康防护用品行业的诚信形象。

(二)遵守有关防护用品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产品安全防护性能及质量管理制度,提高产品安全防护性能,不掺杂用假、制假、造假,不经营假冒伪劣产品,不损害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合同管理,依法订立、变更、解除合同,认真履行合同义务。

(四)在参与投标时,要遵守招标投标活动规范,不违法限制或排斥其他经营主体参与投标,不串通招标投标,不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五)不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不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不伪造或冒用生产许可证书、安全标志,不对产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述。

(六)不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不通过缔结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排除、限制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不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以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产品荣誉。

(七)不经营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生产的防护用品。

第七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共同维护本行业内技术和管理人才的正常流动秩序,在聘用业内其他单位人员为本单位服务时,不得侵犯其原单位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第八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九条 劳保用品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及时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有关行业的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公约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

第十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行业自律条款。

第十一条 公约成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也可单方直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

第十二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劳保用品专业委员会进行举报,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可根据地区和品种分类委托副会长单位或者理事单位开展调查,也可以直接开展调查。

第十三条 公约成员单位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相关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为保证本公约的有效实施,公约执行机构定期进行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价与总结。对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约的成员单位,可授予诚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荣誉称号,并通过媒体公开宣传。对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成员单位,可根据协会章程和本公约的有关规定采取批评警示、限期改正、内部通报、公开通报等自律处分措施,并适时给予行业内谴责,直至取消协会会员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公约经劳保用品专业委员会理事会审议、二届五次会员单位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并报江苏省纺织品经销行业协会、江苏省安监局、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向社会公布签约成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本公约由劳保用品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O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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